国家对文物的优先购买方式【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首页】

本文摘要:近日,国家文物局为了秉持《国务院关于更进一步强化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制定实施了《文物拍卖会管理办法》,并月底2016年10月20日月开始实行。

近日,国家文物局为了秉持《国务院关于更进一步强化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制定实施了《文物拍卖会管理办法》,并月底2016年10月20日月开始实行。该《办法》是对2003年7月14日施行的《文物拍卖会管理暂行规定》的全面修改。新的《文物拍卖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国家对拍卖会企业拍卖会的珍贵文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国家文物局可以登录国有文物珍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以协商定价或定向拍卖会的方式行使。”2002年10月28日修改的《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查白鱼拍卖会的文物时,可以登录国有文物珍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出售价格由文物珍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认。

”而在2015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文物保护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六十四条中改动了这一条款:“国家对拍卖会的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拍卖会的文物在交付给买受人前,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登录国有博物馆优先购买。

”这里没对优先权的行使方式做到明确规定,只将行权时间放到了文物交付给买受人之前,而将行使细节留下实施细则和法规去制订,比如,经常出现在了此次施行的《文物拍卖会管理办法》中。新的《文物拍卖会管理办法》比起2002年的《文物保护法》在“协商定价”的基础上减少了“定向拍卖会”的方式,并规定“以协商定价方式实施国家优先购买的文物拍卖会标的,出售价格由国有文物珍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认,不得转入公开发表拍卖会流程。”这一新的明细规定,将“协商定价”和“定向拍卖会”确认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意味著有可能将中止2009年以来国内采行的拍卖成交后七个工作日内行使优先权的不合理方式。

在此总结一下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历史。最先国有文物珍藏单位在拍卖场上出售文物是没优先购买权的。比如,1995年10月北京翰海的秋季拍卖会上,北宋张先《十咏图》以1980万元被北京故宫博物院买走。

张先《十咏图》于20世纪初从故宫下落不明之后,事隔七八十年后又神秘重现,故宫不惜代价参与竞买,最后让《十咏图》再度“回京”,也是机缘巧合。拍卖会那天,现场人满为患。

时任国家文物局副局长的马自树先生和书画鉴定家徐邦达先生特地在场坐镇,但他们并没必要荐竞买号牌,而是由电话委托席交由竞买。这样的作法是害怕在现场被见到后引发其他买家“跟价”而减少故宫的出售成本。国有文物珍藏单位现场开价不会造成购买成本增加,同时当现场的脑溢血高价远超过文博机构的预计价位后,因马上磋商以至于丧失购藏的机会。

自从2002年在修改《文物保护法》时减少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款,国有文物珍藏单位再一有了“特权”。2003年7月10日,在中国嘉德春季拍卖会上,正在预展中的拍卖品隋贤书《出师歌》被北京故宫博物院行使“优先购买权”以2200万元成交价购藏,而嘉德现场做到了“撤拍”的告诉。《出师歌》于1922年底被溥仪装载出宫,带上至伪满洲国,1945年随着伪满洲国倒台而布满民间,最后又“完璧归赵”返回故宫。这次故宫没到拍卖会上去竞买,而是根据与委托人“协商定价”达成协议了交易。

采行“协商定价”与拍卖场“撤拍”经常不会遇上妨碍:如果委托人不因应,不不愿低价卖给国有文物珍藏单位,国家购藏也谈不成。于是,政府又想到了新的点子。2009年5月30日,在中国嘉德2009年春拍电影的古籍珍本专场中,一批之前未曾丝过面的“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13通27页,起拍价150万元,经过多轮紧绷竞价,最后以554.4万元人民币成交价。

这是一批拍前刚被国家文物局确认为国有文物珍藏单位具备优先购买权的最重要历史文物,而来自北京的古籍收藏家赵先生通过电话委托拍下了这批文献。出人意料的是,拍卖会6天后,国家文物局向嘉德公司收到了一纸公文《关于优先购买“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的函》,要求对早已成交价的这件“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按照成交价价格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嘉德在得知国家文物局的要求后,于第一时间将文件内容通报给了该件拍品的现场买受人赵先生。

赵先生获知后也无可奈何,不得已不了了之。这批牵涉到建党历史的文物最后交由中国人民大学博物馆珍藏交给与研究。这种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是在拍卖场上已成交价之后7个工作日内,如果国有文物珍藏单位有购藏意愿,可以“横刀夺爱”,从原买受人手下以原成交价偷走拍品。

这相比“协商定价”来没了委托人的阻力,也会因为现场的竞价压低成交价。但以一纸红头文件夺权了原买受人依照《拍卖法》达成协议的成交价结果,形似有“越权”之斥。

这在2012年“过云楼”藏书拍卖会引发的卖特许争议中暴露出其弊端。“过云楼”藏书拍卖会之前,北京市文物局仍然按照几年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惯例下发文件,规定国有文物珍藏单位对“过云楼”藏书拥有优先购买权。

操作者方式是:在拍卖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如果有文博机构明确提出出售,可以按照拍卖会成交价,优先沦为买受人。2012年6月4日晚,在北京匡时2012春拍电影夜场上,“过云楼”藏书经过竞逐,以1.88亿元落槌,再加佣金,买受价为2.16亿元。当晚的买受人为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6月11日下午,正值“优先购买”期限期满前,北京大学图书馆要求对“过云楼”藏书行使优先购买权。6月12日晚,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致信北京市文物局,称之为凤凰集团竞买“过云楼”藏书,获得了省委、省政府全力支持。凤凰集团与归属于国有文博单位的南京图书馆合力出售,也具备优先购买权。于是,新闻媒体和法律专家们开始在媒体上普遍探究一起,社会各界也争相公开发表看法和投票表决,一件古籍领域的小事件变为了妇孺皆知的社会大新闻。

6月20日,北京市文物局最后确认买受人为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与南京图书馆,“过云楼”藏书终归南京。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文物优先购买反映了国家先买的意志,但含义与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不相符合,因此建议《文物保护法》改动时最差不必优先购买的概念,以防止误解,可以改名为“国家先买权”。

《文物保护法》使用“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就不应反映“同等条件下优先”的《合同法》原意,则这个优先权应当在拍卖场上构建,而不是拍前通过“协商定价”来构建。新的施行《文物拍卖会管理办法》中提及的“定向拍卖会”方式,如果能获得委托人的表示同意,则或许更加合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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