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湿地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内蒙古湿地保护,并规范湿地名录管理工作。该《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根据湿地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全区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盟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由不同级别湿地名录予以确定并分级管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应当及时开展湿地名录确定工作,并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和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及时发布、调整、更新湿地名录。盟市、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名录管理工作。需要纳入湿地名录管理的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要分别进行认定。
《办法》明确规定湿地名录应当包括名录内湿地的名称、行政区域、四至范围、面积(总面积、湿地面积)、湿地类型、保护方式、保护管理机构、责任主体、湿地地理位置图、湿地类型分布图等。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盟市重要湿地名录、一般湿地名录应当在《办法》施行后逐年确定,分批公布,适时更新,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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